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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《生態環境監測條例》共 7 章 49 條,核心是構建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,壓實政府公共監測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、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全鏈條責任,以嚴標準、硬懲戒保障監測數據真實可溯。
對排污單位明確剛性義務:需按規范開展自行監測,關鍵點位裝視頻并聯網,使用國標設備且定期校準,監測數據實時上傳、留存備查并依法公開,嚴禁造假;對第三方機構要求資質備案、執業獨立,造假需承擔連帶責任。
法律責任上實施雙罰制,數據造假最高罰單位 200 萬元,責任人 5-10 年禁業,情節嚴重終身禁業,未按要求裝設備、聯網絡、做校準也將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停產。
核心就兩點:
誰污染,誰監測:企業必須自己監測污染物排放,并對數據終身負責。
數據必須真實:主要監測點要裝視頻并聯網,嚴防造假,違規重罰。